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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辅导:保全措施

来源:233网校 2011年9月2日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三、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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