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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基础讲义7.8: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来源:大家论坛 2013年8月19日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另有规定的除外。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方式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四、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无论纳税年度内是盈利或者是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计税货币
  1.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2.企业以外币计算并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六、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职责分工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年底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具体分工职责如下: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4.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考题·多选题】(2010年)根据国家调整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有关规定,下列对2009年1月1日以后新设企业的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B.新设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C.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D.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此处不是所有缴纳营业税的企业都由国税局管理,因此D的说法错误。
  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1.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该办法。
  2.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3.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4.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例题·单选题】某居民纳税人,2012年财务资料如下:收入合计55万元,成本合计3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未能正确核算收入,税务机关对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5%,201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0.75
  B.1.32
  C.2
  D.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30÷(1-15%)×15%=5.29(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5.29×25%=1.32(万元)
  5.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八、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按60:40比例分享,中央财政分享的60%部分不论在何省市入库都不影响分配总额,而地方财政分享的40%部分如何分配则会影响到跨省市所在地财政分配利益,所以跨省市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40%部分如何在各地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是做好企业所得税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的关键。
  (一)基本方法
  1.企业总分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即按40%比例计算总分机构应缴地方财政的应纳税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按100%计,其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由中央财政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2.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预缴办法:应纳税总额50%部分由总机构预缴,其中:25%部分就地办理缴库,剩余25%部分由总机构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其他50%应纳税款则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并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由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缴库后的税款收入按60:40分享。
  3.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4.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则由总机构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综合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分摊预缴计算公式如下: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二)适用范围
  1.该处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2.实行就地预缴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应并入二级机构测算。
  (三)分级管理与汇算清缴
  1.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监督和管理。各企业总分机构在规定比例内按月或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2.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九、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管理
  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主要有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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