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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四章预习辅导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23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公布,233网校提醒学员们可以在报名前简单轻松的进行一些知识点的预习。本篇文章介绍的是《经济法》第四章中的知识点内容。

  票据法基础理论

  (一)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法上的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2.票据行为的代理

  (1)代理概述。

  (2)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越权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权利与抗辩

  1.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权利的取得。

  (2)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3)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权利与票据紧密相连,如果票据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由于票据丧失并非出于持票人的本意,《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4)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③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④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抗辩

  (1) 票据抗辩的种类。

  对物抗辩、对人抗辩。

  (2)票据抗辩的限制。

  3.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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