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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四章预习辅导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23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公布,233网校提醒学员们可以在报名前简单轻松的进行一些知识点的预习。本篇文章介绍的是《经济法》第四章中的知识点内容。

  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发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二)股票的发行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4)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5)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薪股,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包括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发行条件。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4.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司公开债券发行的条件

  2.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性规定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组合方式进行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1.基金的公开募集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2.非公开募集基金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证券发行的程序

  1.作出发行决议

  2.提出发行申请

  3.依法核准申请

  4.公开发行信息

  5.撤销核准决定

  6.签订承销协议,进行证券销售

  7.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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