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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四章预习辅导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23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公布,233网校提醒学员们可以在报名前简单轻松的进行一些知识点的预习。本篇文章介绍的是《经济法》第四章中的知识点内容。

  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汇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2.出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上述内容之一的,汇票无效。

  (2)相对应记载事项。

  (3)非法定记载事项。

  3.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2)对付款人的效力。

  (3)对收款人的效力。

  (二)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形式

  2.背书连续

  3.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2)质押背书。

  4.法定禁止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三)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当事人与格式

  2.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3)保证人的追索权。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汇票的承兑

  1.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2.承兑的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五)汇票的付款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1.付款的程序

  (1)付款提示。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支付票款。

  2.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六)汇票的追索权

  1.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

  (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要件。

  2.追索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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