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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一章基础学习

来源:233网校 2014年2月6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一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1.概念: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示例】在地税局对甲企业征收营业税这个财税关系中,主体就是地税局和甲企业。其中地税局有征税的权利,是权利主体;甲企业有纳税的义务,是义务主体。

2.取得方式: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

【示例】接上例,甲企业提供应税劳务或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就自然取得了营业税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地税局有征收营业税的主体资格,这是法定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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