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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法》高频考点:经济法的渊源

来源:233网校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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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渊源

  本篇知识点关系:经济法 >> 第一章 总论 >>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 经济法的渊源
  【考情分析】

  考频:★
  2011年单选
  【本节目录】

  1.经济法的渊源
  【高频考点】: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经济法的渊源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经济法以宪法为渊源,主要是从中汲取有关国家经济制度的精神和基本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等等。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组成部分。经济法律包括:《证券法》、《公司法》、《保险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注册会计师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土地管理法》,等等。
  (三)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并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经济法大量以法规的形式存在,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四)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对正确适用和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具有重要意义。部门规章如: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等。地方政府规章的种类和数量繁多,在此不予列举。东 奥中级职称栏目精选稿件。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某些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洽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主要适用于本民族自治地方。
  (六)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司法解释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届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七)国际条约、协定
  国际条约、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及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协定在我国生效后,对我国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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