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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精讲37

来源:233网校 2016年8月5日

  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精讲37

  合同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2)约定解除权。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定解除

  (1)《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②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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