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精讲41

来源:233网校 2016年8月12日

  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精讲41

  效力待定、可撤销合同

  1、效力待定主要包括几种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相对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处分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是其处分权受到限制,使其不得处分其所有的财产;二是行为人对处分的财产没有所有权,只有占有权,因而没有对该财产的处分权。

  2、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几种情形: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3)乘人之危的

  保证合同

  1、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2、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

  (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3)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担保合同

  1、担保的方式: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章节考点:高效复习方法,讲师为你讲解90%核心考点,点击听课>>

  推荐阅读:

  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精讲汇总

  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知识点汇总

  2016年经济法备考冲刺模拟试题大全

  2016年中级会计师已进入冲刺阶段,快来在线测试中级会计师考试试题,模拟真实考试环境,提升解题技巧,帮助考生全面备考复习。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