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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精讲47

来源:233网校 2016年8月17日

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精讲47

  合同法——具体合同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①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

   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④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应对收到标的物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责

   ①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约定的地点、约定的质量、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②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约定的地点、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所有权保留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试用买卖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赠与合同

   ①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借款合同

   ①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租赁合同

   ①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釆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③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

  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承揽合同

   ①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

   ①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③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技术合同

   ①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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