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中级经济法历年真题

2020年中级经济法9.5试题考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情形

来源:233网校 2020年9月6日

233网校整理2020年中级经济法试题考生回忆版,希望考生认真消化理解重要考点!233网校将在考后及时更新2020年中级会计考试试题答案解析,点击查看>>

2020中级试题及答案>>

2020年中级经济法真题考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情形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1、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

(4)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5)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提供担保。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没有确切证据而行使不安抗辩权,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中止履行:即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中止先为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损失,也便于对方在接到通知后,提供相应的担保,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

2020年中级经济法真题试题回顾

【单选题】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动牍人,乙为受人,约定收货后10日内付款。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可采取的措施是( )。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对方未能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1) 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 (3) 丧失商业信营; (4) 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图片.png

热点关注:

2020中级会计实务真题及答案| 经济法真题及答案 | 财管真题及答案

【调查】2020年中级会计难吗?今年的题怎么样?一起讨论吧

相关推荐:

中级会计师查分时间| 2020中级会计成绩查询入口

2021年零基础怎么搞定中级会计?高端班送教材+收费题库+精编学习计划(章节学习/做题计划)+思维导图+模拟测评卷,2个考期+2次重学>>【 点击听课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