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中级经济法历年真题

2020年中级经济法9.5试题考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来源:233网校 2020年9月6日

233网校整理2020年中级经济法试题考生回忆版,希望考生认真消化理解重要考点!233网校将在考后及时更新2020年中级会计考试试题答案解析,点击查看>>

2020中级试题及答案>>

2020年中级经济法真题考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不丧失价值条款:

(1)概念:人身险的现金价值,不因投保人的退保而丧失

(2)法条表现:

 ①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or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or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误告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

(1)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2)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自杀条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or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020年中级经济法真题试题回顾

【判断题】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如果保险合同届满1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如果保险合同届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图片.png

热点关注:

2020中级会计实务真题及答案| 经济法真题及答案 | 财管真题及答案

【调查】2020年中级会计难吗?今年的题怎么样?一起讨论吧

相关推荐:

中级会计师查分时间| 2020中级会计成绩查询入口

2021年零基础怎么搞定中级会计?高端班送教材+收费题库+精编学习计划(章节学习/做题计划)+思维导图+模拟测评卷,2个考期+2次重学>>【 点击听课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