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处理
1.条件:
债务单位已撤消、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2.处理程序:
首先,计提该应收款项未预计到的坏账额,即打足坏账准备额:
借:管理费用(补足额)
贷:坏账准备(补足额)
3.然后,报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厂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同意后才能作如下冲销: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五)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条件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六)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
1.应收账款
2.其他应收款
3.收款无望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应转为“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4.无法兑现的预付账款应转为“其他应收款”来计提坏账准备
(七)与坏账相关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1.如果坏账的核算方法由直接转销法改为备抵法,应按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2.在坏账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的情况下,由原按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3‰至5‰计提坏账准备(即固定比例)改为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自行确定计提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3.企业由按余额百分比法(自行确定计提比例)改按账龄分析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或由账龄分析法改按余额百分比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均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4.滥提坏账准备视为重大会计差错
(八)报表列示
以应收账款净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不再单独列示坏账准备。应收债权的出售和融资
(一)应收债权出售、融资业务的核算原则
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二)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
1.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2.有关该借款的其他处理等同于普通的短期借款。
3.质押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等同于一般应收债权,只是需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质押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质押期及回款情况。
[例解3]2005年1月2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款为3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万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2005年10月1日付款。2005年6月1日,甲公司因急需流动资金,经与中国银行协商,以应收乙公司的货款为质押取得3个月的流动资金借款20万元,年利率为6%%,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假定甲公司按月计提借款利息,则甲公司与应收账款质押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6月1日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20
贷:短期借款20
②6月、7月、8月末计提借款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0.1(=20×6%%×1/12)
贷:预提费用0.1
③8月末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时:
借:短期借款20
预提费用0.3
贷:银行存款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