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连带还款责任时,比照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
[例解6]2005年4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款为5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5万元,乙公司签发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汇票,票面值为58.5万元,票面利率为6%%,期限为6个月。2005年6月1日,甲公司因急需流动资金,经与中国银行协商,甲公司将此票据贴现给银行,银行支付48万元的贴现款,但甲公司对此票据的如期偿付不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预计乙公司会退货10%%.2005年9月6日乙公司退货,价税合计2.34万元,当日甲公司将所退货物验收入库,商品成本为1.6万元。则甲公司与应收票据贴现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4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票据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②6月1日取得贴现款时:
借:银行存款48
其他应收款5.85
营业外支出4.65
贷:应收票据58.5
③9月6日乙公司退货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34
贷:其他应收款2.34
同时:将当初预估的偏差调整“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3.51
贷:其他应收款3.51
③将所退货物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1.6
贷:主营业务成本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