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会计实务>中级会计实务学习笔记

涉及固定资产特殊业务的税务处理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6日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涉税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的涉税处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接受捐赠的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按照国税发[1999]19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如果接受捐赠的企业是内资企业,则按照1998年12月28日财政部颁发的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对外转让是,还应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决定其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如果接受捐赠的是房屋,在资产转让时还应缴纳营业税。

  1.接受现金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企业接受现金资产捐赠,应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年终,根据清算结果,按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与实际应交所得税之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2.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按接受捐赠资产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而外商投资企业则贷记“待转资产价值”。

  [例]某内资企业2001年2月份接受一企业捐赠的设备一台,根据捐赠设备的发票等有关单据确定其价值为100000元,估计折旧额为2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设备          10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

      递延税款[(100000—20000)×33%]    264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53600

  若该企业3—12月份计提折旧5000元,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    5000

    贷:累计折旧    5000

  按照国税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84号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因此,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若所得税税率为33%,当年因此而产生的抵税额是1650元(5000×33%),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          16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

  若2002年9月份出售该设备,售价78000元(含税),出售时累计折旧30000元,应交增值税为1500元[78000÷(1+4%)×4%×50%],不考虑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借:累计折旧    30000

    固定资产清理  7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借:银行存款                7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65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    6500

  借:递延税款          26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40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536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53600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