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提取折旧(200000-10000-19000)÷9.5=18000
借:制造费用 18000
贷:累计折旧 18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
贷:递延税款 660
税法不考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影响,应按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确定当年可扣除的折旧额20000元,而不是会计确任的折旧额18000元,故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
2003年1月出售时:
借:累计折旧 28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9000
固定资产清理 153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借:银行存款 176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3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4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 20400
虽然会计上确认该设备的处置收益为20400元,但实际为1400元(处置收入173400-处置成本172000)。从税法的角度,计税收入为173400元,计税成本为170000(200000-10000-20000),处置收益为3400.故在申报2003年的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3400-1400),同时由于处置设备而转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9000元,合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7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610
贷:递延税款 5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