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售价格为110000元,清理费用5000元,根据税法规定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税所得,发生上的清理费用不得重复扣除。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税款 26400
所得税 8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0000-5000)×33% 3465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536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53600
三、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增值部分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待以后计提折旧时,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如果企业按评估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可按据实逐年调整法或综合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例]2001年11月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经评估确认固定资产净增值100000元(净残值率为5%),该企业将增值部分用综合调整法,按10年平均分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处理如下:
资产评估时:
借:固定资产 100000
贷:递延税款(100000×33%) 33000
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67000
每年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9500
贷:累计折旧 9500
每年结转递延税款、资本公积:
借:递延税款 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67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6700
四、减值准备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已部分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按计提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在以后预计的年限计提折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但现行税法只允许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内提取的坏账准备在税前扣除,超过该比例以及其他7项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某公司2001年6月购入一台设备,成本2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不考虑净残值)。2001年12月31日,提取减值准备19000元。2003年1月将该台设备出售,取得收入17680元(含税)。
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设备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该企业7—12月份计提折旧10000元,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 1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
2001年12月31日,提取减值准备19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9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9000
应纳税调整额为3300(19000×33%)
借:递延税款 627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