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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捐赠受赠业务的财税实务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30日

下面举例说明企业的财税处理:
例1:某内资企业将自产电器通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捐赠给社会福利院,该批电器帐面余额20万元、不存在减值准备,市场销售价格30万元,企业因捐赠发生各项辅助费用2万元。该年度企业税前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捐赠业务外不存在其他所得税调整事项。
1、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27.1万元
贷:库存商品20万元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 30*0.17=5.1万元
银行存款2万元
2、企业的税务处理为
视同销售的流转税在会计处理时已解决。
年末做所得税纳税调整:
A、视同销售的纳税调增额=30—20—2=8万元
增值税因为是“价外税”,不能计入税法口径的销售成本
B、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额=27.1—(100+8+27.1)*3%=23.05万元
C、捐赠事项累计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3.05+8=31.05万元

二、接受捐赠的财税处理
(一)、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税务规定的变迁
2003年1月1日之前,内、外资企业关于接受资产捐赠的税务规定是不一致的,内资企业税务规定变化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1、94——97年,接受捐赠不予计征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1994)1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由于“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2、97——2003年,接受现金捐赠不征收所得税;接受实物资产捐赠征收所得税。
财税字(1997)0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这一阶段关于接受实物资产的的税务规定其实是很矛盾的。在受赠资产处置时按照“受赠价格与处置价格孰高”的原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却不允许企业税前扣除受赠资产转入损益的成本费用。
3、2003年至今,内、外资企业的税务规定是一致的。
(二)、接受捐赠的现行财税处理
2003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关于受赠资产的所得税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外资企业的税务规定主要是国税发(1999)第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内资企业的税务规定是国税发(2003)45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接受货币资产捐赠,应一次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应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受赠资产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照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在受赠资产是货币资产时,上面所讲的“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受赠资产入帐价值”与“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入帐价值”概念是等同的;在受赠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时两者存在差异:前者数额中包括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不包括受赠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另外支付的构成受赠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后者数额中包括受赠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另外支付的构成受赠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但不包括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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