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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6日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应 收 票 据

  一、应收票据的确认和计量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或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应于销售商品或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票据面值予以确认。

  二、应收票据的收回和背书转让

  (一)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款项时,应按票面金额予以结转;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违约拒付或无力支付票款的,应于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付款证明时,将其转作应收账款。

  (二)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时,应按票面金额结转。如为带息票据,还应将尚未计提的利息冲减财务费用。

  第二节 应 收 账 款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或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应收账款应于销售商品或产品、提供劳务时,按向购货单位、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予以确认。

  如涉及商业折扣,则企业应按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售价确定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如涉及现金折扣,企业应按未减去现金折扣的金额确定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

  第三节 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

  一、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预付账款应按实际付出的金额入账。

  二、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应按应收金额入账。

  第四节 坏账

  一、坏账的概念及坏账损失的确认

  (一)坏账的概念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二)坏账损失的确认

  1.企业应于会计期末对应收款项进行检查,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应计提坏账准备。

  一般来讲,企业应收款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

  (1)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确实不能收回;

  (2)因债务单位撤销、资不抵债或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确实不能收回;

  (3)因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债务单位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确实无法收回;

  (4)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经核查确实无法收回。

  2.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按会计估计变更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3.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不应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但有确凿证据证明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4.企业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的实际可收回情况,合理计提坏账准备,不得多提或少提,否则视为滥用会计估计,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会计处理。

  二、坏账损失的核算

  (一)企业应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备抵法是指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形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款项金额的一种核算方法。

  (二)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时,应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通常有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等。

  在采用账龄分析法时,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后,剩余的应收账款,不应改变其账龄,仍应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存在多笔应收账款、且各笔应收账款账龄不同的情况下,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逐笔确认收到的应收账款;如无法做到,则应按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应收账款的账龄也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

  在采用账龄分析法、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等方法的同时,如果某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与其他各项应收款项存在明显的差别(例如,债务单位所处的特定地区等),导致该项应收款项如果按照与其他应收款项同样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将无法真实地反映其可收回金额的,可对该项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在同一会计期间内运用个别认定法的应收款项,应从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中剔除。

  (三)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的,应通过应收账款等核算。

  第五节 应收债权出售和融资

  一、应收债权出售、融资业务的核算原则

  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等,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二、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

  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提供给银行作为其向银行借款的质押的,应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款项确认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一项负债,作为短期借款等核算。

  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偿付借入款项的本息时的会计处理,应按有关借款核算的规定进行处理。

  会计期末,企业应根据债务单位的情况,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计提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的坏账准备。对于发生的与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坏账等,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

  企业应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质押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质押期限及回款情况等。

  三、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一)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议,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的,企业应将所售应收债权予以转销,结转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确认按协议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等,确认出售损益。

  (二)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由售出应收债权的企业负担,则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四、应收债权贴现的核算

  (一)企业将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如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期末,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根据债务单位的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计提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坏账准备。对于发生的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坏账等,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二)如果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偿还款责任时,应视同应收债权的出售,并按相关核算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应比照应收债权贴现的核算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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