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资以后年度收股利时
应区分哪些红利是来自于投资方应享有的盈余,哪些不是。然后将来自于应享有的盈余部分认定为企业的投资收益,其余部分视为投资返还,作冲减投资成本的处理。
7.2.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
(一)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权益法核算
1.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
(1)股权投资差额的确认原则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股权投资差额的账务处理
①当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在被投资方所拥有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
只需作“初始投资成本确认”一笔分录即可。一般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初始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②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在被投资方所拥有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
先确认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
贷:银行存款
再确认股权投资贷差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
贷:营业外收入
(2)被投资方发生盈亏时投资方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原则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因此,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A.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B.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
C.在进行上述处理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顺序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其他长期权益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2)被投资方实现盈余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被投资方实现的公允净利润×投资方的持股比例)
贷:投资收益
如果公允口径无法获取或公允口径与账面口径相关无几时,也可以依据被投资方的账面口径测算投资方的盈余归属,但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3)被投资方亏损时
(3)被投资方分红时
1)被投资方分派现金股利时
直接根据总的分红额乘以持股比例认定投资方享有的现金股利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宣告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
②分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2)被投资方分派股票股利时
由于股票股利仅是将被投资方的未分配利润转化为股本和资本公积,其本质是对现有所有者权益结构进行再调整,该业务既不会增加企业的资产,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负债,更不会增加业主权益。因此,作为投资方,无论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均不能将其认定为投资收益,只需在备查簿中登记由此而增加的股份额即可。
(4)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一般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
或反之。
7.2.4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和处置
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其他按照本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处理。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