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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第十章核心考点

来源:233网校 2016-09-22 0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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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单生效一定时期后,就成为不可争议文件,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保险人的可抗辩期是两年,保险人只能在两年内以投保人的误告、漏告、隐瞒等理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险金。该条款保护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同时约束保险人滥用最大诚信原则。该条款也适用于保单失效后的复效。复效后的保单在两年之后也是不可抗辩的。

二、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真实年龄情况下的处理办法。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①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但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②年龄不实影响保险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保险金额根据真实年龄进行调整。

保险金额调整的方法是:

①误报年龄导致实缴保费少于应缴保费的,投保人可以补缴过去少缴保费的本息,或按已缴保费核减保额;

②误报年龄导致实缴保费大于应缴保费的,无息退还多收的保费;

③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年龄误报的,将实际交纳保费除以应该交纳保险费,然后乘以保险金额,便得到调整后的保险金额。

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对到期没缴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单继续有效。在宽限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要扣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我国保险法规定宽限期自应缴纳保险费之日起计算,为60天。

宽限期条款是考虑到人身保险单的长期性。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可能会出现一些因素影响被保险人如期缴费,致使合同失效。宽限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保单失效从而投保人失去保障;对于保险人来说,也避免了保单失效带来的业务丧失。

四、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

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交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垫交直到累计的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投保人若再不交费,保单将失去效力。在垫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是扣除垫交的保险费的本息部分。

保险人自动垫交保费目的是为了避免非故意的保单失效。为了防止投保人过度使用,有些保险公司会限制其使用次数。

五、复效条款

1.复效条款的内容

复效条款规定,投保人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2~3年)按一定的条件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复效是恢复原订保险合同的效力,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保留不变。由于保险人在投保人符合复效条件的情况下不能拒绝,因而容易产生逆向选择的风险。

2.投保人申请复效条款的条件

通常投保人必须按下列条件申请复效:

①必须在规定的复效期限内填写复效申请书,提出复效申请;

②必须提供可保证明书,以说明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③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

④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3.复验的类型

复效可以分为体检复效和简易复效两种。

①体检复效是针对失效时间较长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被保险人需要提供体检书与可保证明,说明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职业危险、生活环境等变化状况。

②简易复效是针对失效时间较短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保险人只要求被保险人填写健康声明书,说明身体健康状况在保险合同失效以后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即可。

由于大多数保单的失效是非故意的,所以保险人对更短时间内(如宽限期满后30天内)提出复效申请的被保险人采取宽容的态度,无须被保险人提出可保性证明。

六、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1.不丧失价值任选条的内容

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规定,寿险保单除短期的定期险外,投保人缴满一定期间(一般为2年)的保险费后,如果合同满期前解约或终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2.不丧失价值任选条现金价值的处理方式

关于现金价值的处理方式,根据美国标准不丧失价值法,有三种选择方案:

①保险人退还其现金价值,适用于不想继续投保的人。

②将保单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减额缴清保险是指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改变原保单的保险金额。适用于希望停缴或无力继续缴费,而又不愿使保单失效的人。

③将保单变更为展延定期保险,展延定期保险是指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变为定期寿险,保险期限随之改变。适用于不希望变更死亡保险金额的人。

对于第二、三种方案,如果投保人曾经利用现金价值贷款,须先还清款项之后再计算可供使用的现金价值。

七、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规定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满若干年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保险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保险单当时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借款本息超过或等于保单的现金价值时,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发出通知后的30天内还清款项,否则保单失效。保单贷款制度的产生是因为保单经过一定的年限后具有保单价值的缘故。来源233网校

八、保单转让条款

1.保单转让条款的内容

只要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人寿保险单可以转让。如果转让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虑,法院将作出否认的裁决。如果指定的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

2.保单转让的类型

通常保单的转让分为两类:

(1)绝对转让

绝对转让是指把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所有人。绝对转让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存时进行。

(2)抵押转让

抵押转让是指把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受让人仅承受保单的部分权利。

保单转让后,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九、自杀条款

1.自杀条款的内容

自杀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或复效后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只需退还所缴的保费或退还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自杀条款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

2.保险人对自杀完全免除责任不合理的原因

保险人对自杀完全免除责任不合理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点:

①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费的死亡率中包括各种死亡因素,其中也有自杀;

②领取死亡保险金的是受益人,对自杀完全免除责任会给受益人带来生活上的困难;

③为防止获取保险金的蓄意自杀行为,有必要规定一个免责期限,期限以内的自杀不赔。

构成法律上自杀的必要条件有:主观上有终结自己生命的意图;客观上实施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

十、战争除外条款

战争除外条款规定将战争和军事行为作为人身保险的责任免除。因为战争或军事行为造成的人员大量死亡,远远超过正常死亡率。

在确定战争是否属于责任免除时,有两种标准:

①因果型标准,将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战争的情况作为责任免除;

②事态型标准,凡是被保险人在服兵役期间的死亡都作为责任免除。

我国现行保单条款规定符合前者。

十一、意外事故死亡条款

1.意外事故死亡条款的内容

意外事故死亡条款规定:保险人只对意外事故发生后若干日内的死亡给付意外事故死亡保险金。给付的保险金一般为保险金额的2~3倍。

2.意外事故死亡条款的时限规定

规定90天的时限,是因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的死亡,其直接原因是不是意外事故,很难查证。对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的给付必须规定一个时限,方便保险金的给付。

3.意外事故死亡条款的保险金

意外死亡的保险金之所以加倍给付,是因为考虑到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给家人打击比自然死亡要大。另外,意外死亡给家庭经济带来的损失也比自然死亡大。

十二、受益人条款

1.受益人的类型

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通常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两类。

①指定受益人按请求权的顺序分为原始受益人和后继受益人。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受益人的权利将转回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再指定后继受益人。

②当保单所有人未指定受益人时,那么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成为受益人。

2.可变更受益人

可变更受益人是指不需要受益人同意就可以变更的受益人,但必须遵循一定的手续,否则变更无效,现在最通常的手续是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如果需要受益人同意才能变更的受益人称为不可变更受益人。

在可变更受益人情况下,被保险人享用保单的各种权益无须经受益人同意,对保单具有一切支配使用权利,保单是被保险人健在时可以自己支配的财产。

十三、共同灾难条款

共同灾难条款是当被保险人与第一受益人同时死于共同的意外事故时,保险金给付的重要依据。

1.共同灾难的可能结果

共同灾难的可能结果有三种:

①可以确定两者死亡的先后顺序;

②确定两者同时死亡;

③无法确定两者死亡的先后顺序。

2.共同灾难时保险金的给付

共同灾难不同的结果下,保险金的给付如下:

①如果被保险人后死,受益人先死,如指定第二受益人,则保险金归第二受益人所有,否则,保险金就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②如果第一受益人后死,被保险人先死,保险金都列为第一受益人的遗产。

③根据《统一同时死亡法》,被保险人与第一受益人在共同灾难中同时死亡或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被保险人比第一受益人后死。我国《保险法》肯定了共同灾难条款。

3.共同灾难条款的条件

应用共同灾难条款必须符合两个要件:

①必须有共同灾难发生;

②必须是同时死亡或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

十四、红利任选条款

分红保单的红利来源主要是三差收益,但从性质上讲,来源于被保险人超缴的保费,因为分红保单采取更高的预定死亡率、更低的预定利率、更高的预定费用率。

红利任选条款规定了红利分配的任选方式。可供投保人选择的红利分配方式有:①现金给付;②抵缴保费;③存储生息;④增加保额;⑤一年定期保险选择权。

十五、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

最为普遍使用的保险金给付方式有以下几种:

1.一次总付现金

这种方式有两个缺陷:

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同死亡或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后不久死亡的情况下,不能起到充分保障作用;

②不能使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除其债权人索债。

2.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方式是受益人将保险金作为本金留存在保险公司,以最低保证利率生息定期支付给受益人,受益人死亡后可由他的继承人领取保险金的全部本息。这种方式下,受益人有权随时提取一部分本金。此外,保单条款时常会限制保险金保留的期间。

3.定期收入

定期收入是将保险金保留在保险公司,由受益人选择一个特定期间领完本金及利息。在约定的年限内,保险公司以年金方式按期给付。如果领款人在约定的领款年内死去,其继承人或第二受益人可以继续按此方式继续领取,也可以一次领取全部保险金。

4.定额收入

定额收入是根据领款人生活开支需要,确定每次领取多少金额。领款人按期领取这个金额,直到保险金的本金全部领完。这种方式着重给付金额的固定。

5.终身年金

终身年金是受益人用领取的保险金投保一份终身年金保险,以后受益人按期领取年金,直到死亡。该方式与死亡率有关,而前四种方式与死亡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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