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中级经济师 > 学习笔记 > 财政税收笔记

201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税收征收管理(4)

来源:233网校 2009-12-29 08:56:00

  税款追征与退还

  (1)税款的追征处理

  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失误,导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追征税款、滞纳金,特殊情况可延长追征期至5年;

  ③偷税、抗税、骗税的,可以无限期追征。

  (2)税款退还的处理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减免税管理

  1.减免税的种类

  按减免税形式的依据来划分有以下三种:法定减免,特案减免和临时减免。

  2.减免税管理规程

  包括减税免税的申请、审批、批复执行、监督检查四部分内容。

  编辑推荐:
  
201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税收征收管理汇总
  201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税务基层管理汇总
  201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辅导国债汇总

相关阅读

添加经济师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经济师备考学习群

加入备考学习群

经济师备考学习群

加学霸君领资料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经济师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