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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预习精讲班教辅(29)

来源:233网校 2011-03-21 09:45:00
导读:导读:考试大为帮助考生备考2011年经济师考试,特整理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预习讲义供考生参考。

  二、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一)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熟悉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注意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按照法律规定,或属于国家所有,或属于集体所有。

  注意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相邻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用益物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共有

  共有: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五)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所有权取得可分为一般取得和特别取得,特别取得包括善意取得和拾得遗失物等。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上述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2.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非故意抛弃而丢失的物品。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因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例题:(200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遗失物的说法,正确的有( )。

  A.遗失物是指非故意抛弃而丢失的物品

  B.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C.拾得人因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的,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D.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

  E.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拾得人所有

  『正确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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