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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预习精讲班教辅(29)

来源:233网校 2011-03-21 09:45:00
导读:导读:考试大为帮助考生备考2011年经济师考试,特整理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预习讲义供考生参考。

  三、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但也是一项独立的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类型

  解释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设立的规定: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的规定:自登记时设立

  (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四)地役权

  概念: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设立的规定: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例题:

  1.耕地的承包期为( )。

  A.30年

  B.40年

  C.50年

  D.70年

  『正确答案』A

  2.(2009年)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B.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C.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采取划拨方式

  D.采取招标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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