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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预习精讲班教辅(29)

来源:233网校 2011-03-21 09:45:00
导读:导读:考试大为帮助考生备考2011年经济师考试,特整理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预习讲义供考生参考。

  (二)质权

  1.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熟悉哪些权利可以出质。以各种财产权利出质的,应订立书面合同。

  

  出质财产权利类型

  质权设立时间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

  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权利质权除适用上述规定外,也适用关于动产质权的规定。

  例题:(2009年)关于动产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动产均可出质

  B.设立质权,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C.债务人履行债务,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D.质押财产折价的,应当依照政府指导价格

  『正确答案』C

  (三)留置权

  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五、占有

  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理。它首先是一种事实而并非权利,但占有是产生权利的基础。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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