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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知识点:第15章

来源:233网校 2013-02-20 10:54:00

  第三节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争议调解:

  (一)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1.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其他调解组织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体现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的“三方原则”。

  (2)仲裁委员会之间并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3)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3.人民法院

  (二)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员和仲裁程序:

  (一)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4.律师执业满3年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规定

  第一,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

  第二,书面仲裁申请。

  第三,受理。

  第四,反申请。

  第五,开庭和裁决。

  第六,终局裁决。

  第七,仲裁裁决的效力。

  第八,仲裁公开。

  第九,仲裁费用。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三)仲裁管辖

  1.实行地域管辖

  2.申请人选择

  3.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四)鉴定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五)仲裁案卷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5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l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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