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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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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中级经济师
授课老师:葛广宇
所属科目:中级经济基础知识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 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二、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所属版本:2025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介绍

所有权

内容

取得

1、原始取得: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1)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

生产: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2)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如国有化、没收等。

(3)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方式。

①先占: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②添附: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情形。

③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④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继受取得: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1)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2)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①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如继承遗产。

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消灭

(1)相对消灭: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在这种情形下,所有权的客体并未消失,只是其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物由一个新的所有人对其行使权利,原所有人的权利消灭。

(2)绝对消灭: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13 14:44:40
原始取得的含义及取得方式是什么?

原始取得的含义及取得方式是什么?

含义: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取得方式:①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②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③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
2024-07-25 浏览:99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区别是什么?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区别是什么?

天然孳息:①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实、幼畜等;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③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④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法定孳息:①法定孳息指
2024-07-25 浏览:98
添附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添附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天然孳息:①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实、幼畜等;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③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④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法定孳息:①法定孳息指
2024-07-25 浏览:72
继受取得是什么?

继受取得是什么?

1、含义: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2、前提条件: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3、取得原因:①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具体包括买卖
2024-07-25 浏览:78
所有权的消灭如何理解?

所有权的消灭如何理解?

1.所有权的相对消灭(1)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2)在这种情形下,所有权的客体并未消失,只是其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物由一个新的所有人对其行使权利,原
2024-07-25 浏览:75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考点试题

单选题 1.根据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附合行为的是()。
A . 小张用一块儿木头进行雕刻
B . 小王所进行的绘画行为
C . 小刘将自己的钢筋用于别人的房屋上
D . 小谢将他人的木板做成板凳

正确答案: C

答察解析: 本题考查所有权的取得。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形。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结合而形成新的财产,虽然该新财产未到达混合的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单选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下列物品中,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是()
A . 记名证券 
B . 房屋  
C . 枪支 
D . 麻醉品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 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谁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记名证券不适用善意取得

多选题 3.继受取得的有()
A . 没收
B . 互易
C . 国有化
D . 添附
E . 买卖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1.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选项BE正确;①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等。
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如继承遗产
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2.原始取得包括:
(1)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
选项AC错误;(2)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这一类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国有化、没收等。
选项D错误(3)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这一类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等。
综上所述本题选择BE



单选题 4.下列情形中,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是()。
A . 10岁的丁把铅笔送给同班同学
B . 丙的银行存款获得利息1000元
C . 甲送给7周岁的侄子一辆自行车
D . 乙继承其父的一处房产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三大类:
选项B正确;①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主要方式有生产和孳息。
②因为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主要包括国有化、没收等。
③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主要包括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等。
选项ACD错误;属于继受取得

单选题 5.甲利用乙的“树根”,雕刻成艺术价值很高的精美根雕。双方为该艺术品的所有权发生争执。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拥有该根雕所有权的是。
A .
B .
C . 甲乙共有
D . 甲乙商讨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大咖讲解: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槐俊升
中级经济师
经济师大神级培训讲师,学员口中YYDS的经济师老师,母题班研究者,培训经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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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广宇
初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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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中级经济师
初级经济师
副教授,管理学(会计学方向)博士在读、注册会计师,会计师职称。擅长以案例、关键词导向式的教学方法,归纳总结关联考点考点,讲解细致,适合零基础考生,学员称其为“记忆魔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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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

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所有权: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形式上、法律上的表现。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注:处分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2、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

内容

独占性

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当所有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

全面性

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完整的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所有权人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

单一性

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存续性

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限。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

弹力性

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

所有人可在其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这虽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但当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这样所有权就恢复其圆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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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1、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共有只有一个所有权,但由多人共同享有。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式,它仅是同种或不同种类的所有权的联合。

2、共有的形式:

(1)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共同共有: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

①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同共有人的份额。各共同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对整个共有财产平等地承担义务。

②共同共有的形式: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①成立的原因不同。

②权利的享有不同。

③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④对第三人行使权利不同。

⑤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高频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概念: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

2、由于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一体性,《物权法》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4、建筑物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6、业主不仅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7、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高频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1)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

生产: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2)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如国有化、没收等。

(3)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方式。

①先占: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②添附: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情形。

③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④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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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1)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2)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①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如继承遗产。

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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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消灭

(1)相对消灭: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在这种情形下,所有权的客体并未消失,只是其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物由一个新的所有人对其行使权利,原所有人的权利消灭。

(2)绝对消灭: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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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

3.应有部分的确定,如果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和法律规定两种方法不能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时,则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4.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和收益权,而不是对共有物按应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权,但该使用和收益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5.按份共有人享有要求分出自己应有部分的权利。

(1)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

(2)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6.《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高频

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是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

(1)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2)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

(3)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

(4)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同共有人的份额。

(5)各共同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对整个共有财产平等地承担义务。

(6)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种:

(1)夫妻共同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3)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高频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1.成立的原因不同

(1)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权利的享有不同

(1)共同共有: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按份共有: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处分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

3.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1)共同共有: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按份共有:

①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行为需获得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的同意;

②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则可以单独进行。

4.对第三人行使权利不同

(1)共同共有:除非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没有对第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的可能。

(2)按份共有:

①各共有人基于其应有部分可以向第三人行使权力(如份额转让给第三人,要求第三人支付款项等);

②也可为了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如请求排除对共有物的妨害等)。

5.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1)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2)按份共有: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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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1)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

高频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所有权的独占性

(1)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

(2)当所有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

2.所有权的全面性

(1)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

(2)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完整的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3)所有权人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

3.所有权的单一性

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4.所有权的存续性

(1)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限。

(2)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

5.所有权的弹力性

(1)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

(2)所有人可在其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这虽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但当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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