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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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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中级经济师
授课老师:槐俊升
所属科目:中级经济基础知识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 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二、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所属版本:2026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介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因此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1.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

专有部分是通过一定方式对建筑物加以区分而分割出来的可以由特定主体独立使用的部分房屋。由于专有部分是在将建筑物分割为各个不同部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专有部分是各个区分所有人所单独享有的所有权的客体,这种单独所有权在进行登记以后,具有与普通的单独所有权相同的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由于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一体性,《民法典》第272条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2.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共用设施等,它们都是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共有部分是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其范围主要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或地下室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如楼梯、消防设备、走廊、水塔、自来水管等)

共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包括两个层次: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1)业主享有共有权

①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③建筑物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④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业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有权对共有部分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注意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专题更新时间:2026/08/14 15:46:29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考点试题

单选题 1.根据民法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 )。
A . 自物权
B . 他物权
C . 担保物权
D . 用益物权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B错误:自物权,即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全面支配”意味着支配范围的全面性和支配时间的无限性。只有所有权符合这一特征,故自物权即所有权,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自物权,而不是他物权。
选项CD错误: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单选题 2.关于业主权利的说法,错误的是().
A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B . 建筑物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物业公司所有
C .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D .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B错误;“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用房所有权归全体业主,物业公司仅有使用权。

多选题 3.根据《民法典》建筑区划内的()属于业主共有。
A . 物业服务用房
B . 小区水塔
C . 小区绿地
D . 小区道路
E . 随房屋一同出售的地下车位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物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单选题 4.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B . 建筑区域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C .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D .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需经过业委会的同意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D项错误。

单选题 5.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 . 业主对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构造部分享有专有权
B .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C . 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受法律约束
D .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公共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选项A错误;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或地下室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如楼梯、消防设备、走廊、水塔、自来水管等)属于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
选项B错误;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
选项C错误;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选项D正确;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公共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大咖讲解: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槐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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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大神级培训讲师,学员口中YYDS的经济师老师,母题班研究者,培训经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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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经济学硕士、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17年高校教学经验。擅长以案例、关键词导向式的教学方法,归纳总结关联考点考点,讲解细致,适合零基础考生,学员称其为“记忆魔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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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意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所有权的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和弹力性。记忆口诀存单独占弹面

法律特征

内容

独占性

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

全面性

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完整的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但所有权人享有上述四个方面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必须要实际地行使各项权能,他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

单一性

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所有权人既可以由自己统一行使,也可将其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行使,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人依然能够决定自己财产的最终命运。

存续性

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限。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除非是所有权人自己处分其权利或因其他法定原因而导致所有权变更,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或剥夺他人的所有权,或者非法对他人的所有权加以权利期限的限制。

弹力性

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

所有人可在其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这虽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但他物权也只是对物享有部分的利益,当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这样所有权就恢复其圆满状态,这就是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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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所有权

内容

取得

1、原始取得: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1)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

生产: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2)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如国有化、没收等。

(3)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方式。

①先占: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②添附: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情形。

③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④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继受取得: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1)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2)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①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如继承遗产。

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消灭

(1)相对消灭: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在这种情形下,所有权的客体并未消失,只是其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物由一个新的所有人对其行使权利,原所有人的权利消灭。

(2)绝对消灭: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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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1、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共有只有一个所有权,但由多人共同享有。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式,它仅是同种或不同种类的所有权的联合。

2、共有的形式:

(1)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共同共有: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

①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同共有人的份额。各共同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对整个共有财产平等地承担义务。

②共同共有的形式: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①成立的原因不同。

②权利的享有不同。

③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④对第三人行使权利不同。

⑤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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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1)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

生产: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2)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如国有化、没收等。

(3)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方式。

①先占: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②添附: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情形。

③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④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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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1)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2)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①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如继承遗产。

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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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消灭

(1)相对消灭: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在这种情形下,所有权的客体并未消失,只是其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物由一个新的所有人对其行使权利,原所有人的权利消灭。

(2)绝对消灭: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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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

应有部分的确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及法律规定两种方法不能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时,则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2)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和收益权,而不是对共有物按应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权。虽然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用益权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且并不因应有部分的多少而有所不同,但该使用和收益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3)按份共有人享有要求分出自己应有部分的权利。

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4)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特别注意《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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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

1)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共同目的而结合成为共同共有基础的法律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

2)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同共有人的份额。各共同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对整个共有财产平等地承担义务。

3)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种:

①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出卖、赠与夫妻共有财产,应取得一致意见。只有在夫妻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而继承开始时,才能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②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和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家庭成员之间另有约定外,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或分割,应征得全体家庭成员的同意。

③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如果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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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1.成立的原因不同

(1)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权利的享有不同

(1)共同共有: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按份共有: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处分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

3.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1)共同共有: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按份共有:

①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行为需获得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的同意;

②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则可以单独进行。

4.对第三人行使权利不同

(1)共同共有:除非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没有对第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的可能。

(2)按份共有:

①各共有人基于其应有部分可以向第三人行使权力(如份额转让给第三人,要求第三人支付款项等);

②也可为了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如请求排除对共有物的妨害等)。

5.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1)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2)按份共有: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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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意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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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所有权的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和弹力性。记忆口诀存单独占弹面

法律特征

内容

独占性

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

全面性

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完整的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但所有权人享有上述四个方面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必须要实际地行使各项权能,他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

单一性

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所有权人既可以由自己统一行使,也可将其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行使,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人依然能够决定自己财产的最终命运。

存续性

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限。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除非是所有权人自己处分其权利或因其他法定原因而导致所有权变更,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或剥夺他人的所有权,或者非法对他人的所有权加以权利期限的限制。

弹力性

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

所有人可在其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这虽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但他物权也只是对物享有部分的利益,当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这样所有权就恢复其圆满状态,这就是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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