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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的参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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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的参与主体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中级经济师
授课老师:槐俊升
所属科目:中级金融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四章 保险公司/第一节 保险经营基础/保险市场的参与主体
所属版本:

保险市场的参与主体介绍

一、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作为风险承担者,保险人通过设计产品、收取保险费和投资运作实现盈利,其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保险市场的稳定性和发展。

保险人是保险市场的核心主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保险人类型

定义

1.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是指对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又分为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

寿险公司提供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等长期保障产品,如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险公司承保财产损失、责任风险等短期业务,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公司为保险公司提供风险二次分散,如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通过接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合格投资者委托、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业务的保险机构,如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通过提供专业的服务,帮助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更好地实现风险管理和保险销售。

保险中介机构

定义

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销售产品。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基于客户需求,从多家公司中筛选最优方案。

3.公估机构

公估机构独立评估损失原因和金额,如车险中的查勘定损公司。

三、保险消费者

保险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保险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是保险市场的需求方。

其中,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保单持有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消费者

定义

1.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健康或生命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通常一致;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为不同主体。

3.保单所有人

保单所有人,是指在保单签发后,拥有保单所有权的人。

4.受益人

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特别注意】前述四类主体,角色有时不是绝对的。可以均为一人,可以均为不同的对象,可以投保人为一人而其他三人均为一人,可以被保险人为一人而其他三人均为一人,可以受益人为一人而其他三人均为一人,可以投保人、保单所有人为一人而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的对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受益人不必如此。

四、保险行业自律组织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如国际保险监管官联合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精算师协会等,其作用是推动行业标准制定、自律维权、纠纷调解等。

五、其他参与方

1.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医疗体检机构、大数据风控公司等,支撑保险服务链。

2.资本市场投资者

保险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

专题更新时间:2025/09/23 11:10:48

保险市场的参与主体考点试题

单选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费义务的是()。
A . 被保险人 
B . 投保人
C . 受益人 
D . 保险人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正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A选项,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受保障的对象;C选项,受益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D选项,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是提供保险保障的一方,负责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履行赔付责任。

多选题 2.保险人的类型包括(  )。
A .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B . 再保险公司
C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D . 保险代理人
E . 公估机构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保险人的类型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单选题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费义务的是()。
A . 被保险人 
B . 投保人
C . 受益人 
D . 保险人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正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单选题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费义务的是()。
A . 被保险人 
B . 投保人
C . 受益人 
D . 保险人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正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单选题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费义务的是()。
A . 被保险人 
B . 投保人
C . 受益人 
D . 保险人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正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大咖讲解:保险市场的参与主体

徐雨光
银行从业
中级经济师
美国经济学硕士。任职于某高校金融系,主要教学及研究方向为投资理财,教学经验丰富,专业功底深厚,对热点考点把握准确,讲课生动有趣,深入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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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俊升
中级经济师
经济师大神级培训讲师,学员口中YYDS的经济师老师,母题班研究者,培训经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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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概念和分类

一、保险的概念

1.从不同的角度,人们对保险的理解是不同的。

(1)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财务安排。

(2)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或者说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

(3)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投保人与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4)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经济“精巧的稳定器”。

2.《保险法》从狭义的角度对保险作定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

1.根据保险标的或保险对象的不同分类(《保险法》采用这种分类)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作为保险对象的人,是指自然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特定团体中的所有人。

人身保险的主要功能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生命和健康保障,帮助其应对意外和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

1.根据保险标的或保险对象的不同分类(《保险法》采用这种分类)

财产保险

(采用广义概念)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保各种标的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或者其他利益的损失。

狭义的财产保险又称为财产损失保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等。

广义的财产保险除了上述保险,还包括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财产保险的主要功能是补偿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保障其经济利益。

2.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分类

个人保险

个人保险是指以个人的寿命、健康和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商务保险

商务保险是指以企业等经营单位的财产、责任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根据实施形式的不同分类

 

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指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由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参加的保险。

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颁布法令强制被保险人参加的保险,如我国首个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4.根据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分类

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

政策保险

政策保险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由政府或特别成立的机构举办的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等。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以社会保障为目的的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5.根据业务承保方式的不同分类

原保险

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直接的、原始的赔偿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

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以其所承保的风险,再向其他保险人进行投保,并与之共担风险的保险。

【特别注意】上述分类的概念可能存在交叉。例如,财产保险既可能包括在个人保险中,也可能包括在商务保险中;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都可以将人寿保险与健康保险包括在内;再保险既可以对人寿、健康保险分保,也可以对财产保险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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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功能

保险的三大功能包括:保障功能(最基本的功能)、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

一、保障功能

保障功能具体体现为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和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是保险最基本的功能,也是最能体现保险业特点和核心竞争力的功能

1.财产保险的补偿。

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在保险金额范围内 给予赔偿,即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金额内的损失。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功能

2.人身保险的给付。

人身保险的标的完全不同于财产保险。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很难用货币来衡量,所以业务实践中,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实际需要和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者约定的期限届满,保险人按照约定进行保险金给付。这种给付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弥补经济损失,维持正常生活水平。

二、资金融通功能

保险还具有融资功能,即向被保险人提供借款服务。这种借款服务通常以保单质押的方式进行,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满足临时资金需求。同时,保险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滞差、数量滞差,保险公司通常形成庞大的资金池,并将其投资于债券、股票、基础设施等领域,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资金融通功能不仅为保险公司带来了投资收益,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

三、社会管理功能

社会管理功能,是指保险通过风险管理和损失控制降低社会整体风险成本。例如,健康保险推动疾病预防管理,责任保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农业保险帮助农民应对自然灾害。社会管理功能体现了保险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它通过风险管理和损失控制,减少了社会资源的浪费,提高了社会运行的效率。

保险的三大功能相互支撑,既保障个体利益,又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我国保险业应坚守社会稳定器经济减震器定位,满足人民群众丰富多样的风险转移和财富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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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原则

一、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2.保险利益原则
3.近因原则
4.损失补偿原则
二、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
1.风险大量原则
2.风险选择原则
3.风险分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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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概念

1.从不同的角度,人们对保险的理解是不同的。

(1)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财务安排。

(2)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或者说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

(3)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投保人与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4)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经济“精巧的稳定器”。

2.《保险法》从狭义的角度对保险作定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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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分类

保险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

1.根据保险标的或保险对象的不同分类(《保险法》采用这种分类)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作为保险对象的人,是指自然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特定团体中的所有人。

人身保险的主要功能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生命和健康保障,帮助其应对意外和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

1.根据保险标的或保险对象的不同分类(《保险法》采用这种分类)

财产保险

(采用广义概念)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保各种标的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或者其他利益的损失。

狭义的财产保险又称为财产损失保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等。

广义的财产保险除了上述保险,还包括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财产保险的主要功能是补偿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保障其经济利益。

2.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分类

个人保险

个人保险是指以个人的寿命、健康和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商务保险

商务保险是指以企业等经营单位的财产、责任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根据实施形式的不同分类

 

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指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由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参加的保险。

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颁布法令强制被保险人参加的保险,如我国首个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4.根据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分类

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

政策保险

政策保险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由政府或特别成立的机构举办的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等。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以社会保障为目的的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5.根据业务承保方式的不同分类

原保险

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直接的、原始的赔偿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

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以其所承保的风险,再向其他保险人进行投保,并与之共担风险的保险。

【特别注意】上述分类的概念可能存在交叉。例如,财产保险既可能包括在个人保险中,也可能包括在商务保险中;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都可以将人寿保险与健康保险包括在内;再保险既可以对人寿、健康保险分保,也可以对财产保险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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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原则是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活动的原则。这些原则既可能是法律规范,也可能是行业惯例。

一、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对于诚信原则的要求更为严格,要求做到最大诚信。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合同无效。

《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确立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防止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我国保险法律规范中许多内容都应当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当依法对其投保的标的,按保险人的询问进行如实告知,并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也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应当在承保时,将保险合同的条款、条件明确地告知投保人,不得欺骗也不得隐瞒,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应当及时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并及时赔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或逃避承担保险责任。

③保证。

保证是指签订保险合同或者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应做出的为或不为的某种行为,或某种状态存在、不存在的担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违反约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④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构成弃权的当事人,丧失解除权、抗辩权等。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2.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无论是人身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

(2)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投保人不得以非法所得的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标的,即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目的是防止保险被滥用为赌博工具。

②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

③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经济上的利益比较广泛,物权、债权都有可能产生经济上的利益。这些利益,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也可以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财产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和估值的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有一定的特殊性,人身保险不纯粹以经济上的利益为限。

(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4)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财产上的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

一般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

对财产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负有法律上的责任。责任利益是指因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民事赔偿责任产生的依据主要是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3.近因原则

(1)近因原则的概念

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多种的。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件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仅考虑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支配作用的原因。即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近因原则要求精确界定风险因果关系,防止因因果关系不明确而导致争议。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2)对于近因的分析和判断,应注意以下内容:

①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若这个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若这个近因属于未保风险或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②如果同时发生的多个原因均属于近因,且均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负责全部保险责任;如果同时发生的多个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未保风险,则需进一步分析。一般认为,保险人只承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未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③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都是承保风险,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中,若前因是承保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未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若前因是除外风险、未保风险,后因是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④在一连串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保险标的损害,若新的独立的原因为承保风险,保险人承担责任;反之,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2)补偿的含义体现在:

①只有保险事故发生,且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补偿责任;

②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仅以其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经济状态为限,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损失的补偿。

各国保险法都对保险金额超过财产实际价值的超额保险作了限制性规定。

《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财产保险中,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上限。例如,车辆实际价值10万元,全损时最高赔付10万元,即使保额为15万元。例外情况包括定值保险(如艺术品保险)和人身保险(给付型而非补偿型)

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利,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如果允许保险给被保险人带来额外利益,易诱发道德风险,导致不法之徒制造保险事故以谋取好处,这是对社会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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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

(一)风险大量原则

1.风险大量原则的概念

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危险单位。

保险的本质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将个体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分散到更广泛的群体中,从而实现风险的共担与化解。保险的核心在于大数法则即通过统计大量同质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科学计算保险费并建立保险基金,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能够提供经济补偿。

2.遵循风险大量原则的原因包括:

①保险人只有承保尽可能多的危险单位,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险基金,以保证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履行;

②保险经营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只有承保大量的危险单位,才能使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形更接近预先计算的风险损失概率,以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③保险人承保的危险单位越多,保险费收入就越多,营业费用则相对较少。

遵循风险大量原则,保险人应积极组织拓展保险业务的队伍,在维持、巩固原有业务的同时,不断发展新客户,扩大承保数量,拓宽承保领域,实现保险业务的规模经营。

(二)风险选择原则

风险选择原则要求保险人充分认识、准确评价承保标的的风险种类与风险程度,以及投保金额恰当与否,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保险人对风险的选择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尽量选择同质风险的标的承保,从而使风险能从量的方面进行测定,实现风险的平均分散;

②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风险条件或范围的保险标的。

保险人选择风险的方式有事先风险选择和事后风险选择。

1.事先风险选择

事先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前考虑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事先风险选择包括对人和物的选择。

(1)对人的选择,是指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评价与选择。例如,在人寿保险中应了解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否从事危险职业、是否患有慢性疾病或不治之症,必要时应要求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等;在财产保险中应了解被保险人的资金来源、信誉程度、经营能力、安全管理状况和道德风险等因素。

(2)对物的选择,是指对保险标的及其利益的评估与选择。例如,对投保财产保险的建筑物应了解和检查其结构、使用情况以及坐落地点等;对投保的机动车辆、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应了解其是否属于超龄服役的老车、老船、老飞机,以及它们的用途和运输区域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风险已超出可保风险的条件和范围的,保险人应拒绝承保。对于某些虽然明显存在不良危险但可以通过某种条件加以控制的保险标的,保险人也会与投保人协商或调整保险条件,如提高保险费率、提高免赔额或免赔率、附加特殊风险责任或赔偿限制性条款等方式,实行有条件的承保,而不是一概拒保。

2.事后风险选择

事后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超出核保标准的保险合同做出淘汰的选择。

事后风险选择包含三种方式:

等待保险合同期满后不再续保;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事项予以解除合同;

保险人若发现被保险人有明显误告或欺诈行为,可以终止承保,解除保险合同。

(三)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分散是指由多个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共同分担某一风险责任。

保险人对风险的分散一般采用核保时的风险分散和承保后的风险分散两种手段。

1.核保时的风险分散

核保时的风险分散主要表现在保险人对风险的控制方面,即保险人对将承保的风险责任加以适当控制。控制风险的目的是减少被保险人对保险的依赖性,防止因保险而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

保险人控制风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控制保险金额。

保险人在核保时对保险标的要合理划分危险单位,按照每个危险单位的最大可能损失确定保险金额。例如,对于市区密集地段的建筑群,应按风险相对独立的情况分成若干地段,并科学估测每一地段的最大可能损失,从而确定保险人对每一地段所能承保的最高限额。当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人的承保限额时,保险人对超出部分不予承保。

2)规定免赔额或免赔率。

规定免赔额或免赔率即对一些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规定一个额度或比率,由被保险人自负这部分损失,保险人对于该额度或比率内的损失不负责赔偿。例如,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对机动车辆每次事故规定免赔额,只有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才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3)实行比例承保。

实行比例承保即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实际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承保金额,而不是全额承保。例如,在农作物保险中,保险人通常按平均收获量的一定成数确定保险金额,如按正常年景平均收获量的60%承保,其余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责任。

2.承保后的风险分散

承保后的风险分散以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为主要手段。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业务中超出自己承受能力之外的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承担。

共同保险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某个风险较大的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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