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过程中,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审查以下内容,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必要性。
- 技术经济可行性: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及项目建设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 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初步设计及提出的工程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 其他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于经济发展、社会公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此外,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如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的项目、建设内容单一且投资规模较小的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科目:中级建筑与房地产经济
考点:(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