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考点解析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介绍
1.发生争议后,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有权选择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也有权拒绝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在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中,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
5.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或已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关机关指定的代理人,有权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时,有权要求其做出说明。
7.有权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另一方自行和解。
8.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之前有权反悔。
9.对仲裁终局裁决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
10.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等。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
• 劳动争议当事人:指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职工。
• 用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法人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无法人资格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
• 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当事人
• 在仲裁活动中,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 特殊情形:
①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②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③(新增)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④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⑤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⑥(新增)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 第三人
• 除劳动争议当事人外,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活动。
• 劳动争议第三人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须在仲裁或诉讼活动已经开始、尚未终结时参加仲裁或诉讼;
②须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③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 代理人
•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 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10项)
1.发生争议后,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有权选择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也有权拒绝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在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中,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
5.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或已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关机关指定的代理人,有权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时,有权要求其做出说明。
7.有权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另一方自行和解。
8.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之前有权反悔。
9.对仲裁终局裁决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
10.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等。
(三)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义务(7项)
1.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自愿达成协议后应自觉履行。
2.应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及时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3.申请仲裁应以书面形式,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4.应按时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遵守仲裁庭和法庭的纪律。
5.仲裁程序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送达之后不应再反悔。
6.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判决书,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7.按规定交纳诉讼费。
• 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又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请求事项和主张事由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一)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仲裁庭确定举证责任
•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三)诉讼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 在诉讼活动中,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劳动争议当事人:指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职工。
• 用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法人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无法人资格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
• 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当事人
• 在仲裁活动中,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 特殊情形:
①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②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③(新增)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④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⑤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⑥(新增)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 第三人
• 除劳动争议当事人外,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活动。
• 劳动争议第三人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须在仲裁或诉讼活动已经开始、尚未终结时参加仲裁或诉讼;
②须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③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 代理人
•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 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1.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自愿达成协议后应自觉履行。
2.应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及时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3.申请仲裁应以书面形式,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4.应按时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遵守仲裁庭和法庭的纪律。
5.仲裁程序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送达之后不应再反悔。
6.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判决书,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7.按规定交纳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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