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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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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资格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中级经济师
授课老师:王鑫鑫
所属科目:中级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六章 人才管理与开发政策/第一节 人才评价政策/职业资格制度
所属版本:2026

(一)职业资格介绍

•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 准入类职业资格: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

• 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专题更新时间:2026/08/27 14:52:34

(一)职业资格考点试题

多选题 1.职业资格包括( )。
A . 准入类职业资格
B . 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C . 非准入类职业资格
D . 人才评价类职业资格
E . 职业评价类职业资格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职业资格包括两类:
(1)准入类职业资格;
(2)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故本题选AB。CDE为干扰项。

单选题 2.( )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A . 准入类职业资格
B . 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C . 非准入类职业资格
D . 人才评价类职业资格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A选项:准入类职业资格: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
B选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CD选项:干扰项。

单选题 3.( )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A . 准入类职业资格
B . 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C . 非准入类职业资格
D . 人才评价类职业资格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A选项:准入类职业资格: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
B选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CD选项:干扰项。

单选题 4.( )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A . 准入类职业资格
B . 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C . 非准入类职业资格
D . 人才评价类职业资格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A选项:准入类职业资格: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
B选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CD选项:干扰项。

大咖讲解:(一)职业资格

王鑫鑫
中级经济师
山东大学MBA,多年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培训,丰富专业实践教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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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肖
中级经济师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曾就职于500强企业从事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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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评价机制改革

人才评价是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和使用的前提。

(一)健全人才分类评价标准

• 实行分类评价,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健全科学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

• 突出品德评价,坚持德才兼备,把品德作为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

• 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注重凭能力、业绩和贡献评价人才。

(二)改进和创新人才评价方式

• 创新多元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

• 科学设置人才评价周期。

• 畅通人才评价渠道。

• 促进人才评价和项目评审、机构评估有机衔接。

(三)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人才评价改革

• 科技人才,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人才,教育人才,医疗卫生人才,技术技能人才。

(四)健全完善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制度

• 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合理界定和下放人才评价权限,推动具备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展评价工作。

• 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体系。

• 优化公平公正的人才评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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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分类

• 职业分类是按照职业的工作性质、活动方式等异同,对社会职业及其类别进行系统的划分和归类。

(一)职业分类的意义 :职业分类是人力资源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开发的重要基础。

(二)职业的分类结构 :《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的职业分类结构为8个大类、79个中类、450个小类、1639个职业。

(三)新职业的发布 :产业结构的升级催生高端专业技术类新职业,科技水平的提升引发传统职业变迁,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衍生新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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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制度

(一)职业资格

•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 准入类职业资格: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

• 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职业资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中华” “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 “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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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制度

(一)职称和职称制度

•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

(新增)1. 职称系列:截至2021年11月,共有27个职称系列。

2. 职称层级: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除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属于农业技术人员),其他职称的高级层级均下设两个层级。

(二)职称评审

•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 国家标准: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 地区标准: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 单位标准: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

•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 ,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

• 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 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 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 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四)职称申报审核

•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也可申报。

(五)组织职称评审

•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 ,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 3 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 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职称评审监管

• 我国职称评审监管的对象主要包括职称申报人、职称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职称评审单位及职称申报人所在单位。

• 职称评审监管部门应充分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具体形式,有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筛查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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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一)职业技能等级

• 职业技能等级是根据从业人员职业活动范围、工作责任和工作难度的不同而设立的级别。

• 职业技能等级共分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 “新八级”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

(二)国家职业标准

• 国家职业标准(技能类)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活动内容,对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要求提出的综合性水平规定。它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的基本依据。

• 国家职业标准(专业技术类)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活动内容,按照专业技术类有关职业的职业属性和工作要求,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专业能力提出的综合性规定。它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和专业能力评价的基本依据。

2023 年版《规程》的主要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统一名称表述。

二是优化编制程序。

三是完善申报条件。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组织开展,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四)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职业资格的贯通 (三次)

• 2018年11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 2020年12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新增)2026年1月,人社部会同住建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 推进重点领域职业资格证书互通互认,对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或者市场监管等其中一个部门颁发的电工、焊工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申请其他两个部门相应证书时,如无特别规定,其他部门可以按照《通知》有关要求,采取免予安全作业培训(或安全技术培训)免予理论考试等方式简化其考试流程。

• 要建立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衔接机制,针对电工、焊工等重点领域,对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视同达到相应职业(工种)初级工或中级工水平,可按规定参加高一等级技能评价。同时,对未开展技能等级评价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支持各地统筹技能评价资源,探索“一试多证”(即通过一次考试,同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方式,联合开展技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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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分类的意义

职业分类是人力资源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开发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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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的分类结构

职业的分类结构 :《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的职业分类结构为8个大类、79个中类、450个小类、1639个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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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国际职业资格目录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职业资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中华” “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 “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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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称和职称制度、(二)职称评审

(一)职称和职称制度

•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

(新增)1. 职称系列:截至2021年11月,共有27个职称系列。

2. 职称层级: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除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属于农业技术人员),其他职称的高级层级均下设两个层级。

(二)职称评审

•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 国家标准: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 地区标准: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 单位标准: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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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称评审委员会

•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 ,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

• 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 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 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 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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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称申报审核

•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也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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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职称评审 (六)职称评审监管

(五)组织职称评审

•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 ,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 3 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 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职称评审监管

• 我国职称评审监管的对象主要包括职称申报人、职称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职称评审单位及职称申报人所在单位。

• 职称评审监管部门应充分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具体形式,有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筛查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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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技能等级

• 职业技能等级是根据从业人员职业活动范围、工作责任和工作难度的不同而设立的级别。

• 职业技能等级共分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 “新八级”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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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职业标准

• 国家职业标准(技能类)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活动内容,对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要求提出的综合性水平规定。它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的基本依据。

• 国家职业标准(专业技术类)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活动内容,按照专业技术类有关职业的职业属性和工作要求,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专业能力提出的综合性规定。它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和专业能力评价的基本依据。

2023 年版《规程》的主要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统一名称表述。

二是优化编制程序。

三是完善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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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组织开展,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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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职业资格的贯通

• 2018年11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 2020年12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新增)2026年1月,人社部会同住建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 推进重点领域职业资格证书互通互认,对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或者市场监管等其中一个部门颁发的电工、焊工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申请其他两个部门相应证书时,如无特别规定,其他部门可以按照《通知》有关要求,采取免予安全作业培训(或安全技术培训)免予理论考试等方式简化其考试流程。

• 要建立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衔接机制,针对电工、焊工等重点领域,对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视同达到相应职业(工种)初级工或中级工水平,可按规定参加高一等级技能评价。同时,对未开展技能等级评价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支持各地统筹技能评价资源,探索“一试多证”(即通过一次考试,同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方式,联合开展技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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