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评价是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和使用的前提。
1、分类健全人才评价标准
2、改进和创新人才评价方式
3、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人才评价改革
4、健全完善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制度
职业分类
意义 |
职业分类是人力资源开发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基础。 |
分类结构 |
第一大类: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第四大类: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 第五大类:农、林、牧、渔业生产及辅助人员。 第六大类: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第七大类:军人。 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
新职业的发布 |
产业结构的升级催生高端专业技术类新职业,科技提升引发传统职业变迁,信息化的广泛应用衍生新职业。 |
(一)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1)准入类职业资格。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
(2)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1、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
2、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3、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4、职称申报审核: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5、组织职称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 ,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一)职业技能等级
职业技能等级共分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二)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技能标准:指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的特性、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以及生产方式等要求,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提出的综合性水平规定。它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用人单位录用、使用人员的基本依据。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组织制定并颁布。
2018年3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2年版)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修改内容为:
(1)强调工匠精神和敬业精神。
(2)落实 ”考培分离””鉴培分离”。
(3)支持技能人才成长。
(4)突出安全生产。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组织开展,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四)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的贯通
2020年12月28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为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在总结工程技术领域试点工作基础上,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工作重点,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 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职业分类是人力资源开发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基础。
第一大类: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第四大类: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
第五大类:农、林、牧、渔业生产及辅助人员。
第六大类: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第七大类:军人。
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1)准入类职业资格。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
(2)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职业资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
2、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申报审核: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组织职称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 ,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职业技能等级共分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职业技能标准:指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的特性、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以及生产方式等要求,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提出的综合性水平规定。它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用人单位录用、使用人员的基本依据。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组织制定并颁布。
2018年3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2年版)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修改内容为:
(1)强调工匠精神和敬业精神。
(2)落实 ”考培分离””鉴培分离”。
(3)支持技能人才成长。
(4)突出安全生产。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组织开展,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020年12月28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为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在总结工程技术领域试点工作基础上,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工作重点,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 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