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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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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中级经济师
授课老师:陈肖
所属科目:中级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第十六章 社会保险体系/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所属版本:202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介绍

• 覆盖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资金筹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 待遇及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专题更新时间:2025/09/22 17:13:4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考点试题

单选题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途径不包括( )。
A . 个人缴费
B . 集体补助
C . 企业缴费
D . 政府补贴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故本题选C。

单选题 2.张某法定年龄退休后个人养老账户余额4.17万,他按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是()。
A . 400元
B . 300元
C . 350元
D . 250元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张某按月领取的养老金=41700/139=300(元)。 故本题选B

多选题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A . 是有工作在职的
B . 是年满 18 岁的大学生
C . 是35 岁的城镇未就业青年
D . 35岁在家务农的
E . 入职事业单位的人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CD正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A选项,这类人员通常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B选项,大学生通常属于在校学生,不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
E选项,这类人员通常参加的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不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多选题 4.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
A . 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B .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是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0
C . 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D . 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E . 在校学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B错误: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E错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多选题 5.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
A . 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B .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是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0
C . 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D . 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E . 在校学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B错误: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E错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大咖讲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王鑫鑫
中级经济师
山东大学MBA,多年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培训,丰富专业实践教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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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肖
中级经济师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曾就职于500强企业从事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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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以保证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高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

•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 用人单位缴纳的计入统筹基金,职工缴纳的计入个人账户。

•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一定60

 • 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 延迟退休(202511日起

 • 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63周岁和58周岁;

 • 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2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55周岁;

 • 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每年提高6个月。

•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由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计算。

• 抚恤金标准

基数: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

月数:

缴费年限

①在职人员

②退休人员

③其他

不满5年的

3个月

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满5年不满10年的

6个月

满10年不超过15年

(含15年)的

9个月

15年以上的

每多缴费1年增加1个月

30年以上的

按照30年计算最高 24个月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三种情况)

①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按上述第一种情形规定执行。

③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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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

•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 用人单位缴纳的计入统筹基金,职工缴纳的计入个人账户。

•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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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一定60

 • 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 延迟退休(202511日起

 • 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63周岁和58周岁;

 • 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2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55周岁;

 • 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每年提高6个月。

•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由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计算。

• 抚恤金标准

基数: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

月数:

缴费年限

①在职人员

②退休人员

③其他

不满5年的

3个月

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满5年不满10年的

6个月

满10年不超过15年

(含15年)的

9个月

15年以上的

每多缴费1年增加1个月

30年以上的

按照30年计算最高 24个月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三种情况)

①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按上述第一种情形规定执行。

③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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