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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证券业从业人员年检的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09-05-19 09:48:00

关于2009年证券业从业人员年检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9〕76号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 机构、基金托管(销售)机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各地方协会: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年检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开展2009年证券从业人员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人员范围
  1、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基金托管(销售)机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其执业证书取得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均应参加2009年年度从业人员年检。
  2、2007年1月1日前取得执业证书但未参加以往年度年检的从业人员,完成变更注册后,也应参加2009年度年检。各机构应及时查询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中的“需参加年检人员名单”的变化情况。
  二、通过年检的条件
  从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通过年检:
  1、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2、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30个后续职业培训学时,且每年不少于15学时、其中必修学时不少于10学时,选修学时不少于5学时的;
  3、年检期间未发生违反证券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情形的。
  三、年检工作要求
  1、机构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在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中为本公司尚未注册的员工建立登录号,为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完成执业注册。
  2、机构不得安排未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从事与证券业务相关的专业岗位工作,应督促其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从业资格考试并完成执业注册。
  3、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受理对从业人员虚假申报执业注册和年检信息的投诉,对不影响核实的匿名投诉亦应积极调查和处理。对调查属实的投诉,机构应及时向协会报告,修正从业人员执业注册和年检相关信息。如机构未受理有关投诉,投诉人可向协会直接投诉。
  4、年检结束后,各机构应向协会提交关于执行《办法》及《细则》的情况报告,并附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中的《机构信息备案表》、《符合年检要求从业人员名单》和《不符合年检要求从业人员名单》。公司负责人和资格管理员均应在书面文件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
  6、机构或从业人员不能按要求履行年检责任或义务的,协会将按照《细则》第三十五条对其进行处理。
  四、年检工作安排
  1、我会自2009年7月1日起通过年检公示栏目公示各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以督促各机构贯彻执行《办法》。
  各地方协会可配合我会年检工作,对本地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具体内容包括:机构完成本通知中有关年检工作要求的情况、从业人员的执业情况、机构处理有关投诉的情况等,机构和从业人员应配合地方协会的相关检查工作。
  2、各机构可以安排符合年检通过要求的人员先行申报,同时督促尚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从业人员尽快参加后续职业培训。11月中旬,我会将通过网站陆续公示年检通过人员名单。
  3、本年度从业人员年检时间自2009年7月1日开始,至2010年3月31日截止。2009年年检操作程序参照2008年的相关程序执行。
  4、年检收费由机构统一通过我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支付,收费标准为20元/人。
  5、年检期间,协会的从业人员执业注册申请、变更、备案等日常工作照常进行。
  联系方式
  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标准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曾燕军 李红 王爱宾
  联系电话:010-66575838 66575881 66575685
  传真电话:010-66575957
  E-mail:zengyj@sac.net.cn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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