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证券从业 > 指导快报 > 政策法规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19-02-22 09:31:00

财税〔2014〕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5-27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行业热点:

关于就资本市场减税降费措施征集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2019年证券从业取证班全面解析新大纲考点,零基础有效通关,送官方新版教材+99元题库(各科发布2套试卷)【试听考点讲解>>】【下载APP掌上刷题

相关阅读 证券

添加证券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证券从业备考学习群

加入备考学习群

证券从业备考学习群

加学霸君领资料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证券从业书店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证券从业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