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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分析师、证券投资问 第二节 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制度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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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1.对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人员的要求
(1)证券投资顾问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2)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3)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4)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
(5)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6)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7)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8)禁止证券投资顾问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9)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规处理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督谈话、出示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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