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会员的å�«ä¹‰ã€�èµ„æ ¼ã€�æ�ƒåˆ©å’Œä¹‰åŠ¡
1.�义
境外�券��机构设立的驻�代表处,若符��件,�申请�以�为我国上海�券交易所和深圳�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2ï¼Žèµ„æ ¼
境外�券��机构驻�代表处申请�为�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件是:
(1)�法设立且满1年。
(2)承认è¯�åˆ¸äº¤æ˜“æ‰€ç« ç¨‹å’Œä¸šåŠ¡è§„åˆ™ï¼ŒæŽ¥å�—è¯�券交易所监管。
(3)其所属境外è¯�券ç»�è�¥æœºæž„具有从事国际è¯�券业务ç»�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4)代表处å�Šå…¶æ‰€å±žå¢ƒå¤–è¯�券ç»�è�¥æœºæž„è¿‘1å¹´æ— å› é‡�大è¿�法è¿�规行为而å�—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3.�利
(1)列å¸è¯�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2)��券交易所�出相关建议。
(3)接��券交易所�供的相关�务。
4.义务
(1)é�µå®ˆå›½å®¶ç›¸å…³æ³•律法规ã€�è§„ç« å’Œè¯�åˆ¸äº¤æ˜“æ‰€ç« ç¨‹ã€�规则å�Šå…¶ä»–相关规定。
(2)执行�券交易所决议,接��券交易所年度检查和临时检查,�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大事项�更报告。
(3)�时�调��络所属境外�券��机构与�券交易所有关的业务与事务。
(4)按�券交易所规定交纳特别会员费�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