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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节 特别交易规定与交易事项 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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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从2003年5月8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所谓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就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
(1)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2)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近2年连续亏损(以近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近2年连续亏损。
(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4)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5)因出现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其实施。
(6)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7)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8)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2)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3)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4)股票可能被暂停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5)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6)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当上市公司消除退市风险的情形后,证券交易所可撤销其退市风险警示;否则,公司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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