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券�行人的�利。
对转�通担��券账户内记录的�券,由�券金�公�以自己的�义,行使对�券�行人的�利。
(2)�券�有人的收益�利。
�券登记结算机构��券�行人委托以�券或者现金形�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分别将分派的�券或者现金记录在转�通担��券账户或者转�通担�资金账户内,并相应�更�券公�转�通担��券明细账户或者转�通担�资金明细账户的数�。
(3)�券�有人的信�报告与披露义务。
è¯�券金èž�å…¬å�¸é€šè¿‡è½¬èž�通担ä¿�è¯�券账户æŒ�有的è¯�券ä¸�计入其自有è¯�券,è¯�券金èž�å…¬å�¸æ— é¡»å› è¯¥è´¦æˆ·å†…è¯�券数é‡�çš„å�˜åŠ¨è€Œå±¥è¡Œä¿¡æ�¯æŠ¥å‘Šã€�披露或者è¦�约收è´ä¹‰åŠ¡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