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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债券 第二节 政府债券 四、地方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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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主体
  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一般又由不同的级次组成,而且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
  2.分类
  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为以下两类:
  (1)一般债券(普通债券)。
  其是指地方政府为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
  (2)专项债券(收入债券)。
  其是指为筹集资金建设某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
  3.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是政府债券的形式之一,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已经存在。1995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1998~2004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举债并转贷地方用于国家确定项目的建设。2009年以来的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附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
  4.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为探索国有金融机构注资改革的新模式,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金公司”)于2010年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两期人民币债券,共1090亿元。汇金债券被命名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在国外,政府机构债券是由政府支持的公司或金融机构发行,并由政府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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