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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一、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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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份额。
  (6)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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