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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五、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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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1.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约束证券发行人的行为,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
  (2)有利于证券市场发行价格与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
  (3)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进行证券监督,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2.信息披露的原则
  (1)真实原则。
  (2)准确原则。
  (3)完整原则。
  (4)及时原则。
  3.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
  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了以《证券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目前,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已形成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在内的四个层次。
  4.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1)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2)定期报告。
  (3)临时报告。
  5.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1)创业板临时报告的实时披露制度。
  具体披露要求为: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3:30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2)创业板上市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重大事件的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下述事项发生后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第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第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6.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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