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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六、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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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
  1.证券经营机构准入监管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均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作出补充规定。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需要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也必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
  2.对证券公司业务的核准
  对证券公司从事的创新业务,监管部门依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予以核准。
  3.对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的主要形式
  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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