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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公司其他业务

来源:233网校 2015-11-12 10:15:00
导读:证券从业一般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科目考点:证券公司其他业务,由233网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编辑整理(http://www.233.com/zq)!
  考点十一 代销金融产品的规范和禁止性行为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2)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5)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考点十二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介绍业务的范围。
  (2)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3)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4)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5)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6)违约责任。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考点十三 证券公司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1)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2)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3)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4)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证券公司调整相关信息的公开方式。
  考点十四 约定式购回和报价回购的相关规则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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