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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冲刺班课程内部资料:业务监管

作者:233网校 2020-01-14 00:28:00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开启,2020年考生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方面呢?233网校老师为您详细解读重点难点内容。免费试听李泽瑞老师冲刺班课程>>

冲刺班

第1讲 第一讲

李泽瑞老师简介:

经济学硕士、金融培训高级讲师。李老师从事考证培训工作多年,教学经验丰富,讲课通俗易懂,能够精准把握考试方向,抓住考试,帮助学员快速通过考试。

第一章   业务监管
第一部分  业务监管
第一章  业务监管
第一节  资格管理
第二节  主要职责
第三节  工作规程
第四节  执业规范

第一节    资格管理
本节考点
1.证券分析师执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2.证券分析师的监管、自律管理和机构管理
3.证券分析师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
考点1:证券分析师执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一)定义
1、证券分析师:
      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证券经营机构就业,主要就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各种因素进行研究和分析,包括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价值及变动趋势进行研究及预测,并向投资者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投资价值报告等,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上述报告及分析、预测或建议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2、从业资格证书:
      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二)取得方式
1、证券分析师,即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2年以上经验;
2、希望成为证券分析师的人员,首先须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学科的从业资格考试,再由所在的证券公司或咨询机构到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执业人员。
考点2:证券分析师的监管、自律管理和机构管理
(一)证券分析师的监管
(1)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2)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二)证券分析师的自律管理
(1)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三)证券分析师的机构管理
(1)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2)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
(3)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考点3:证券分析师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


本节小结
第一节 资格管理
1、证券分析师执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2、证券分析师的监管、自律管理和机构管理
3、证券分析师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

第二节   主要职责
本节考点
1.证券分析师在发布研究报告中应该履行的职责
考点1:证券分析师在发布研究报告中应该履行的职责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加强合规管理,提升研究质量和专业服务水平。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建立健全研究对象覆盖、信息收集、调 研、证券研究报告制作、质量控制、合规审查、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以及相关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流程管理和内部控制。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从组织设置、人员职责上,将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环节与销售服务环节分开管理,以维护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的独立性。
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的信息来源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环节的管理,维护信息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执业应遵守十六字原则:
独立诚信   谨慎客观   勤勉尽职   公正公平
1、独立诚信原则:执业者应当诚实守信,高度珍惜证券分析师的职业信誉;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独立判断原则,不因上级、客户或其他投资者的不当要求而放弃自己的独立立场。
2、谨慎客观原则:执业者应当依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和其他合法获得的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审慎、客观地提出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证券分析师不得断章取义。不得篡改有关信息资料。
3、勤勉尽职原则:执业者应当本着对客户与投资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执业,对与投资分析、预测及咨询服务 相关的主要因素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遗漏与失误,切实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规范的专业意见。
4、公正公平原则:执业者提出建议和结论不得违背社会公众利益。证券分析师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在执业过程中所掌握的内幕信息为自已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故意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存在重大遗漏、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投资分析师道德规范三大原则:
A.公平对待已有客户和潜在客户
B.独立性和客观性
C.信托责任
1、公平对待已有客户和潜在客户原则:投资分析师应该在进行投资推荐、原先的投资建议更改、进行投资行为三种情况下,对公平对待已有客户和潜在客户方面负有持续责任。
2、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投资分析师在进行投资推荐或采取投资行为时,应该用合理的谨慎以及判断力来达到和维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3、信托责任原则:在处理与客户关系时,投资分析师应该合理谨慎地决定他们的信托责任,并在实际工作中对客户承担这些责任。
投资分析师执业行为操作规则:
1、在作出投资建议和操作时,应注意适宜性。
      投资分析师在作出投资建议前应当对客户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进行合理调查,并在必要时更新这些信息。在对客户作出投资建议或投资操作时,应当针对客户的需求和客户的情况、投资品种的基本特征以及投资组合的基本特征,考虑这个投资建议对客户的正确性和适宜性。
投资分析师执业行为操作规则:
2、合理的分析和表述。
      1)投资分析师所作的投资推荐或操作要有合理的基础,要有合理的研究和调查作为依据;
      2)在投资推荐或操作后要保留相应的记录;
      3)在发布投资建议时尽一切努力避免材料的不正确表述;
      4)在发布投资信息时,要合理判断相关因素哪些需要包括在内,哪些需要排除掉;
      5)在进行投资建议时,要分清楚事实与观点之间的区别。
投资分析师执业行为操作规则:
3、信息披露。投资分析师应当向客户披露证券如何选择以及组合如何建立等投资过程的基本格式和原理,在此之后要披露可能影响到这些过程的变化因素;投资分析师在进行投资推荐时应向客户提示证券的基础特征和附带的风险。
4、保存客户机密、资金以及证券。在投资分析师所组成的关系圈子里要注意对自己客户信息进行保密。另外,要保护好为投资者所代理的资金和证券。
证券分析师的主要职能:
      1)运用各种有效信息,对证券市场或个别证券的未来走势进行分析预测,对投资证券行性进行分析评判。
      2)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过程提供分析、预测、建议等服务,传授投资技巧,倡导投资理念,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
      3)为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重组等方面的业务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4)为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等的決策提供依据。
本节小结
1、证券分析师在发布研究报告中应该履行的职责
第三节    工作规程
本节考点
1.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分类
2.证券研究报告的分类
3.证券研究报告的基本要素和组织结构
4.证券研究报告的撰写要求
5.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业务管理制度
6.业务主体的主要职责、业务流程管理与合规管理
考点1: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分类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分析、预测或建议,并直接或间接收取服务费用的活动。
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可以分为:
1、面向公众的投资咨询业务;
2、为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的特定对象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3、为本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投资银行部门提供的投资咨询服务。
考点2:证券研究报告的分类
(一)定义
证券研究报告: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或者影响其市场价格的因素进行分析,含有对具体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投资评级意见等内容的文件。
(二)分类
?1)按研究内容分类,一般有宏观研究、行业研究、策略研究、公司研究、量化研究等。
?2)按研究品种分类,主要有股票研究、基金研究、债券研究、衍生品研究等。
考点3:证券研究报告的基本要素和组织结构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
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证券研究报告”字样;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称;
(3)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
(4)署名人员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
(5)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时间;
(6)证券研究报告采用的信息和资料来源;
(7)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提示。
考点4:证券研究报告的撰写要求
1、对象覆盖的要求;
2、信息收集的要求;
3、对上市公司调研活动管理的规范要求;
4、证券研究报告制作的要求;
5、质量控制要求;
6、合规审查要求;
7、销售服务要求。
(一)对象覆盖的要求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加强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管理。将上市公司纳入研究对象覆盖范围并做出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或者将该上市公司移出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的,应当由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独立做出决定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特定对象。
(二)信息收集的要求
证券研究报告可以使用的信息来源包括:
      ①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发布的政策、市场、行业以及企业相关信息;
      ②上市公司按照法定信息披露义务通过指定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
      ③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开渠道发布的信息,以及上市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等非正式公告方式发布的信息;
证券研究报告可以使用的信息来源包括:
      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上市公司调研或者市场调查,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供应商、经销商等处获取的信息,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重大信息除外;
      ⑤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信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合法取得的市场、行业及企业相关信息;
      ⑥经公众媒体报道的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⑦其他合法合规信息来源。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审慎使用信息,不得将无法确认来源合法合规性的信息写入证券研究报告,不得将无法认定真实性的市场传言作为确定性研究结论的依据。
(三)对上市公司调研活动管理的规范要求
(1)事先履行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
(2)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特定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调研底稿,以及调研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计划、研究观点的调整信息;
(3)不得主动寻求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
(4)被动知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对有关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并及时向所在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报告本人已获知有关信息的事实,在有关信息公开前不得发布涉及该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5)在证券研究报告中使用调研信息的,应当保留必要的信息来源依据。
(四)证券研究报告制作的要求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秉承专业的态度,采用严谨的研究方法和分析逻辑,基于合理的数据基础和事实依据,审慎提出研究结论。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坚持客观原则,避免使用夸大、诱导性的标题或者用语,不得对证券估值、投资评级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提示投资者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任何形式的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的书面或口头承诺均为无效。
(五)质量控制要求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机制,明确质量审核程序和审核人员职责,加强质量审核管理。
(1)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或者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
(2)质量审核应涵盖信息处理、分析逻辑、研究结论等内容,重点关注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的专业性和审慎性。
(六)合规审查要求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合规审查机制,明确合规审查程序和合规审查人员职责。
(1)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合规人员进行合规审查。
(2)合规审查应涵盖人员资质、信息来源、风险提示等内容,重点关注证券研究报告可能涉及的利益冲突事项。
(七)销售服务要求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以维护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的独立性。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研究质量、客户评价、工作量等多种因素,设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考核激励标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
  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不得参与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考核。证券分析师跨越信息隔离墙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业务等项目的,其个人薪酬不得与相关项目的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接受特定客户委托,按照协议约定就尚未覆盖的具体股票提供含有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的研究成果或者投资分析意见的,自提供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就该股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不得就已经覆盖的具体股票接受委托提供仅供特定客户使用的、与最新已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结论不一致的研究成果或者投资分析意见。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接受特定客户委托的,应当要求委托方同时提供对委托事项的合规意见。
考点5: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业务管理制度
1、《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明确管理流程、披露事项和操作要求,有效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并且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2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2、《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19条规定: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公司规定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系统平台向发布对象统一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以保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公平性。
(2)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前,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客户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的调整、制作与发布研究报告的计划,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时间、观点和结论,以及涉及盈利预测、投资评级、目标价格等内容的调整计划。
3、《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20条规定: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及《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并遵循下列静默期安排:
①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②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公开发行价格之日起1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③担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合规部门将该上市公司列入相关限制名单期间,按照合规管理要求限制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考点6:业务主体的主要职责、业务流程管理与合规管理
(一)业务主体的主要职责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业务流程管理
 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流程通常包括以下五个主要环节:
(1)选题。即选择和覆盖研究对象。
(2)撰写。包括数据资料收集、研究分析和报告写作。
(3)质量控制。质量审核人员对分析前提、分析逻辑、使用工具和方法进行审核,控制报告质量
(4)合规审查。由公司的合规管理人员或者研究部门的合规人员负责。
(5)发布。一般通过研究报告发送系统同时向公司确定的发布对象发送,系统自动留痕。
(二)业务流程管理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审阅机制,明确审阅流程,安排专门人员,做好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明确管理流程、披露事项和操作要求,有效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为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泄露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
(三)合规管理

1、合规审查机制
      证券公司应建立证券研究报告的审查机制,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是否涉及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公司或证券进行审查。
      除下列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应允许任何人在报告发布前接触报告或对报告内容产生影响:
      ①公司内部有关工作人员对报告进行质量管理、合规审查和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参与报告制作发布的;
      ②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为核实事实而仅接触报告草稿有关章节内容的。证券公司不应在报告发布前向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提供包括研究摘要、投资评级或目标价格等内容的章节。
2、隔离墙制度与跨越隔离墙制度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
  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对证券分析师跨越隔离墙后的业务活动实行监控。证券分析师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期间,不得发布与该业务项目相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跨越隔离墙期满,证券分析师不得利用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的非公开信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3、静默期制度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同时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向客户披露静默期安排。
4、留痕及档案管理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对发布的时间、方式、内容、对象和审阅过程实行留痕管理。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本节小结
1、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分类
2、证券研究报告的分类
3、证券研究报告的基本要素和组织机构
4、证券研究报告的撰写要求
5、发布研究报告的业务管理制度
6、业务主体的主要职责、业务流程管理与合规管理

第四节    执业规范
本节考点
1.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法规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考点1: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4、《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5、《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6、《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5、《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6、《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考点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一、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22条规定: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暂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2、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3、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27条规定: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执业规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根据自律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将纪律处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本节小结
1、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法规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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