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作出了两项特殊限制:
- 人数下限:有限合伙企业必须由2个以上合伙人组成。这与普通合伙企业相同,确保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基本特征。
- 人数上限: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总数不得超过50人。这一规定旨在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规模,防止变相公开募集资金。
特殊构成要求体现在:有限合伙企业必须至少包含1名普通合伙人和1名有限合伙人。如果仅剩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五条,企业应当解散;如果仅剩普通合伙人,则自动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在证券行业实践中,私募基金常采用有限合伙形式。违规后果十分严重:
- 超过50人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 缺少普通合伙人将导致企业解散
- 违反人数规定设立的合伙企业可能被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2020年某证券私募案例中,基金通过代持方式实际合伙人达62人,最终被证监会认定为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合规建议包括:
- 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伙人变更的决策机制
- 建立合伙人资格审核制度
- 定期核查实际合伙人人数
- 通过设立多只合伙企业分散投资人,但需注意规避监管套利
值得注意的是,《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投类有限合伙有特殊规定,经备案的创投企业可突破50人限制,但证券类私募基金不适用此例外。
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点:有限合伙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