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本机构及普通投资者的实际情况,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并遵循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原则,对投资者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1、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了解的投资者信息
1)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3)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4)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5)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6)诚信记录;
7)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8)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9)其他必要信息。
对于投资者的资产状况,“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的资产认定标准为:
1、可用于计算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应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以及投资者在证券经营机构开立的账户。
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可用于计算投资者资产的资金账户,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等。
2、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股票,包括A股、 B股、优先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存托凭证;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回购类资产,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逆回购、质押式报价回购;通过港股通持有的上市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资产。
3、投资者在证券经营机构开立的账户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场外衍生品资产等。
4、资金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资金资产。
5、计算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对于投资经验,“证券交易经验”的认定标准为:
投资者参与A股 、B股、存托凭证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交易的, 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
相关交易经历自投资者本人一码通下任一证券账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
2、适当性相关信息资料的保护与提供要求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
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
投资者根据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证券经营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3、产品风险等级划分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募集方式、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1)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2)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3)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4)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5)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6)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7)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中产品等级划分

4、适当性匹配方法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划分为五级:C1 (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 、C3 、C4 、C5。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划分产品风险等级需要考虑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可以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具体划分方法、标准及其变更 应当告知投资者。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列出相对应的产品或服务清单。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及普通投资者的实际情况,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方法,也可以参照以下方式确定:
• 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 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 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 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 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证券经营机构认为投资者参与相关交易不适当,或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应当拒绝提供相关服务。
投资者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针对特定市场、产品、交易 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证券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三)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作用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确认适当性匹配结果;不匹配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确认风险警示。
投资者拒绝听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恰当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免除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