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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规定(2007版)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障注册安全工程师�法执业,根�《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得中�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书的人员注册以�注册�的执业�继续教育�其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得中�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书(以下简称资格�书),在生产����从事安全生产管��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得中�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以下简称执业�)和执业�章的人员。

  第四��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守�业�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管�。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管�。

  �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称�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管�。

  第六��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和�险物�生产�����,应当按照�少于安全生产管�人员15%的比例�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备1�。

  �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应当�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供安全生产�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少于安全生产专业�务人员30%的比例�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用��)应当为本��专业技术人员�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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