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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银行从业考试试题第2章《个人理财》考点考题

来源:233网校 2016-08-30 08:31:00
三、判断题(判断以下各小题的对错,正确的用A表示,错误的用B表示)
1.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既可以存人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
【解析】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2.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可以适当预测该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
【解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3.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时,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3万元。(  )
【解析】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4.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预示其未来表现,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解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5.境外个人可以随意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
【解析】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保险兼业代理人可以代理再保险业务。(  )
【解析】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代理再保险业务。
7.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所有行为。(  )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8.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9.法人是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以盈利为目的。(  )
【解析】以盈利为目的不是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民法通则》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但是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等则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
10.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活动中重要的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当法律规定不足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弥补。(  )
【解析】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是市场活动中重要的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当法律规定不足时,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弥补。
11.具备法律意识,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理财师顺利开展日常业务的重要保障,具备良好法律知识的理财师能够帮助客户提供更好的增值服务。(  )
【解析】具备法律意识,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理财师顺利开展日常业务的重要保障。虽然理财师不具备专业的法律服务资格,但是具备良好法律知识的理财师能够帮助客户提供更好的增值服务,有助于理财师更加顺利地开展各项工作。
12.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金融机构和客户签订的相关合同基础之上。(  )
【解析】客户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与银行签订的理财协议书、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等都属于合同范畴。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金融机构和客户签订的相关合同基础之上。
13.在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自然人。在个人理财活动中,个人客户一般是指公民。(  )
【解析】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在个人理财业务中,个人客户一般是指公民(自然人),且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14.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视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处理。(  )
【解析】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6.个人理财业务中客户委托商业银行理财,就是商业银行代理客户理财。(  )
【解析】个人理财业务中客户委托商业银行理财,实质就是商业银行代理客户理财,客户和商业银行就是委托和代理关系。
17.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必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的除外。(  )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18.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19.委托代理权基于委托合同而产生。(  )
【解析】委托代理权产生的依据是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不是委托合同。
20.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相一致的。(  )
【解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平等性、不可转让性等特征,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不一致的,有权利能力并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
21.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物权转移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解析】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3.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4.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5.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质权人所有。(  )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6.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可成立。(  )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7.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的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人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
【解析】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28.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
【解析】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29.个人外汇账户按交易金额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
【解析】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30.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
【解析】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31.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  )
【解析】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该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32.境内个人经常项目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在银行办理。(  )
【解析】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例如捐赠的证明材料为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遗产继承收入的证明材料为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33.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  )
【解析】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34.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必须采用我国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  )
【解析】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者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
35.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排挤对手,压低收费水平来竞争,但可以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
【解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
36.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可以直接结汇。(  )
【解析】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37.理财师不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服务资格,说明法律知识对理财师开展业务没有任何帮助。(  )
【解析】具备法律意识,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理财师顺利开展日常业务的重要保障。虽然理财师不具备专业的法律服务资格,但是具备良好法律知识的理财师能够帮助客户提供更好的增值服务,有助于理财师更加顺利地开展各项工作。
38.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的组织。(  )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9.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解析】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0.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不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4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不得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3.银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代为推介信托计划并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
【解析】根据《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十六条的规定,银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代为推介信托计划,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44.遵纪守法不仅是理财师作为一个公民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更是理财师开展工作时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  )
45.自然人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就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解析】自然人有了民事权利能力,还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6.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47.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也需要登记。(  )
【解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48.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
【解析】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9.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0.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5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只能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5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3.理财产品是金融机构和理财师开发、服务客户,实现其理财目标的重要工具。(  )
54.理财师需要把合适的产品建议给合适的客户,其中最为客观的一个判断标准就是将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建立对应关系,并根据这两者的风险等级对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进行适当的等级设置,以实现风险匹配,避免误导销售。(  )
55.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理财产品销售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
【解析】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理财产品销售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56.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57.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58.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作为下一个交易日交易处理,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59.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2家保险公司(以单独法人机构为计算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
【解析】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以单独法人机构为计算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60.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在发生投诉、退保等情况时第一时间积极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投诉处理过程中对客户损失进行赔偿的,处理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情况明确双方责任,承担损失。(  )
61.信托公司委托银行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应当向银行提供完整的信托文件,并对银行推介人员开展推介培训;银行应向合格投资者推介,推介内容不应超出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夸大宣传,并充分揭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提示信托投资风险自担原则。(  )
62.银行可以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63.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超过规定金额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  )
【解析】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64.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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